亲的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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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畑任三郎 2006-8-6 19:40

(古畑老师教法律)第一课:无因管理

<P>案例一:叶某到商场去买东西,顺手把自行车停在商场门口。袁某是商场的保安,注意到自行车影响了顾客出入,很容易被顾客碰到,就主动把自行车搬到了附近的一个停车点。叶某买了东西出门,袁某告诉他自己搬走了自行车,随后带着叶某去停车点取车,结果发现自行车已经被偷走了。叶某随即要求袁某进行赔偿。</P>
<P>案例二:小王和小李住在一幢楼里。小王喜欢养花花草草,于是在天台上摆放了很多盆花卉。有一天下午,小王外出,小李发现要下大雨了,就到天台去收衣服,收完发现小王没有把那些花搬到屋里。眼看就要被大雨淋坏了,小李自作主张把这些花搬到楼道里。结果在搬一盆名贵的君子兰时,因为太匆忙,脚下一个趔趄,失手把君子兰掉在了地上。小王回到家后,就要求小李赔偿。</P>
<P>以上两个案例,请问赔偿请求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吗?</P>
<P>我的课堂是开放式的,所以大家不用发什么定员贴之类的东西。请对以上案例作出分析。</P>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31 14:47:05编辑过][/color][/align]

守侯 2006-8-6 20:08

均可以要求赔偿,虽然从道义上有些理亏---------[em05][em05]

forest 2006-8-6 21:53

<P>案例一中,如果叶某原本放的地方是不能停放自行车的,那估计不能赔偿</P>
<P>案例二估计是可以的</P>

JoKeR 2006-8-6 22:00

<P>我觉得第一个不算直接责任吧,第二个算,能不能赔偿么,大概都可以吧</P>

sonicmak 2006-8-6 22:12

<P>我想大概两个都可以吧..</P>
<P>有的时候</P>
<P>好心做坏事..也是要赔偿.......好人不容易做啊.........</P>

MI-4869 2006-8-7 11:46

<P>应该都需要赔偿的吧。。</P>

<P>做好人难啊。。。</P>

冰月 2006-8-7 12:42

<P>我认为:案例二: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关系是:无因管理之</P>
<P>债。被告:小李不应赔偿给原告:小王。</P>

小叶榄仁 2006-8-7 13:28

<P>欢迎老师!这两个问题确实很有生活意义。</P>
<P>我觉得责任和赔偿是不完全一致的。第一个案例虽然袁某可能没有责任,但也须付一定赔偿。第二个想来是一定要赔偿的。</P>
<P>说句题外话,邻里之间还是应该和为贵。</P>

今泉·慎太郎 2006-8-7 14:05

<P>个人认为都可以申请赔偿吧?不过法院也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部分赔偿,而不一定全额赔偿。</P>
<P>争议似乎集中在第一个问题上,倘若叶某将自行车放在明确规定不允许停车、并且确实影响了商场顾客出入的区域,就属于侵犯他人权利在先,那么别人将他的车搬走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只要没有故意抱负和破坏的行为,就应该是合法的。</P>
<P>但是搬走车虽然合法,但后面面临的是一个保管问题。你搬走了就应该尽到保管的义务,这个过程中弄丢了,当然应该赔偿。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那么究竟是你搬走以后被别人偷了,还是你直接搬回家去了,法院是无法区分的。</P>
<P>再举个例子,假如你严重违章,警察暂扣你的车辆,这比例子中的“保安搬走”更加合法和规范。倘若在这个过程中,你的车辆丢失或被损坏,警察当然也一定要赔偿的。这样一想,似乎就没什么疑问了。</P>
<P>另外,在这个例子中还有一个关系是停车处是否有人管理。假如停车处有人管理,袁某(保安)实际上是委托了停车处对自行车进行保管。这种情况下,袁某对原告的赔偿实际上是由自行车在委托保管期间丢失给他造成的损失。因此他可以在对原告进行赔偿以后,凭赔偿的收据,依法对停车处提出赔偿要求。当然前提是他要能够举证确实曾经委托停车处的管理人员管理(证据例如停车费发票、凭条等)。当然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P>
<P>忽然又想到一点,袁某是商场的保安,将自行车搬走是因为影响到商场顾客的出入,他的这一做法应该是职务行为。因此叶某应该把商场追加为被告,要求商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只是告一个穷保安的话,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的概率是很高的。</P>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7 14:26:00编辑过][/color][/align]

金粉红蝴蝶 2006-8-7 14:29

我认为都可以吧

glassHeart 2006-8-7 18:17

我跟MI4869一样,这年头,好人难为。我的看法是两起事件的事主都有全力追究赔偿。可是案例一的袁某身为商场保安人员职责在身,他有权照顾商场和大部分顾客的利益,而当事人弃车在先就要自己承担起失物的后果不能够怪保安人员。至于案例二,我不清楚楼台上摆放盆栽是否会危害市民安全呢?万一盆栽掉下时打伤路人是不是该告盆栽的主人?(对不起老师,学生突然好奇想问。)这个案例,我觉得小李是好心做坏事了,他应该赔偿给小王。

kimkim 2006-8-8 02:00

法律是我喜欢的科目,但是脑袋太小记不住太多。<BR>不过。。。还没被批准上课的,所以路过了。。。

forest 2006-8-8 09:09

<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今泉·慎太郎同学的回答真是精彩啊!受益匪浅啊!</FONT></STRONG></P>
<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不过第一个案例中,如果叶某是停在不该停的地方而被盗的,那被告是否有责任呢?</FONT></STRONG></P>

cronos 2006-8-8 21:44

<P>两个案例,被告人都没有与原告发生责权关系</P>
<P>第一案,保安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范围,商场门口并非停车地点,商场也并未说明有代客保管的义务,保安行为应该在顾客的预料范围之内。</P>
<P>第二案,小李的行为动机难以确定,但是如果放任雨淋,则必将导致财产损失,因此小李的行为客观上挽救了财产,不应当赔偿。</P>

十三 2006-8-9 03:57

<P>第一个案子,我觉得不应索赔,因为在人多过往停车本来就是他不对,而保安只是做到尽职而已.</P>
<P>第二个案子,我觉得也不应该,小李虽然打坏了一盆君子兰,但却保全了好多其它的盆栽,从这方面看,小李做的已经是让小王的利益损失降低了很多,不反过来要求搬运人工已经不错了.</P>

韩嫣然 2006-8-9 13:12

<P><FONT size=3>案例一:叶某到商场去买东西,顺手把自行车停在商场门口。袁某是商场的保安,注意到自行车影响了顾客出入,很容易被顾客碰到,就主动把自行车搬到了附近的一个停车点。叶某买了东西出门,袁某告诉他自己搬走了自行车,随后带着叶某去停车点取车,结果发现自行车已经被偷走了。叶某随即要求袁某进行赔偿。</FONT></P>
<P><FONT color=#963696 size=3>这案例我友人曾经经历过。叶某没在自行车停泊区停泊已经算是违反法例,管理员甚至可以把自行车没收。而管理员把自行车移动至停车点的做法也是合情合理,至于因此而被小偷光顾,管理员应该不用付这责任。</FONT></P>
<P><BR><FONT size=3>案例二:小王和小李住在一幢楼里。小王喜欢养花花草草,于是在天台上摆放了很多盆花卉。有一天下午,小王外出,小李发现要下大雨了,就到天台去收衣服,收完发现小王没有把那些花搬到屋里。眼看就要被大雨淋坏了,小李自作主张把这些花搬到楼道里。结果在搬一盆名贵的君子兰时,因为太匆忙,脚下一个趔趄,失手把君子兰掉在了地上。小王回到家后,就要求小李赔偿。</FONT></P>
<P><BR><FONT color=#934a93 size=3>我的看法,小李没有得小王的同意,便私自搬动属于小王的物品,并且将之损坏,在法律上来看,小李有责任去赔偿小王的损失。我认为这案重点在于那物品的拥有权,物主如果是非自愿性质并且没有任何允许小李行动的承诺,小李是应该负上这个责任。</FONT></P>
<P><FONT color=#8f3e8f size=3>若果小李并非是出于好心,而是不坏好意的刻意把兰花损坏,并声称自己是出于好意,为保障小王这物主的利益,小李无论有心或是无意也需要作出赔偿。</FONT></P>
<P><FONT size=3></FONT> </P>

8482 2006-8-9 13:34

<P>我的判决:<BR>第一个案子,无法要求到赔偿.<BR>第二个案子,可以要求部分赔偿.</P>
<P>原则:<BR>没搞过法律,但我想民事赔偿也不外考虑几点:<BR>一动机,出发点的好坏决定判断这件民事纠纷的性质.<BR>二过失,有没有过失是决定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有多大责任.有无过失决定要不要赔偿.而且过失不仅仅是操作的行为没有过错,还有对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也应该有相应的预期.<BR>三因果关联,行为与后果的关联度.关联度的大小决定了赔偿的定量.<BR><BR>分析<BR>先看动机<BR>从两个案件来看,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没有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动机,这是基调.<BR><BR>再来看过失<BR>第一个案子,很明显,叶某是有过失,而保安是没有过失的,放在商场门口和放在停车点相比,放在停车点是一个正确的处置,更安全的处置,在帮助叶某正确放置自行车这个职务行为上,保安没有处置过失.<BR>如果照楼上某位同学所言,他把车搬回自己家,据为已有,那是另外一种性质的行为,叫做监守自盗,不是可以打比方的同性质行为.<BR><BR>第二个案子,小李在搬花盆由于无意的过失,造成了小王的损失,这一点,小李是有轻微过失的.</P>
<P>三看因果关联<BR>第一个案子,搬动自行车到停车点,跟自行车的被盗,没有必然因果关联,保安在这件事上无任何关联赔偿责任.<BR>第二个案子,搬动花盆跟名花被摔坏,有一定的因果关联度,小李在这件事上应负一部分赔偿责任.</P>
<P>最后,第一个案子还有一些其它问题.<BR>一是保安有无职务上的责任:保安在职务上的责任,是维护所在场所的秩序,并无保证商场外车辆安全的责任.<BR><BR>二是停车点有无责任:如果收费有据,这是一种有偿保管服务的契约关系,停车点应该负责车辆的安全.有过失有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是免费的停车区域,要看是不是商场提供的.<BR><BR>三是商场有无责任:商场如设有替客户保管车辆的区域专人看管,则可视为额外免费提供替客看车的附加保管服务,如有证据表明,有看管车辆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则应对车辆的损失提供赔偿.这叫做免费不免责,因为提供免费停车是一种商场竞争,增加附加价值的手段,从中获利,则应负责权责.当然客户在证明这一点的时候,必须提供两方面证据:一车辆是自有的证据,二正确停放在此停车处的人证物证.如能提供这两方面的证据,商场应赔偿相应损失.<BR><BR>但在这件事上,停车人叶某自己有停车不当的过失,而且肯定也无法提供正确停放的证据,所以他无论是要求保安还是要求商场,都无法获得赔偿.</P>

古畑任三郎 2006-8-9 19:58

<P>各位同学的发言非常踊跃,令老师颇为感动。在分析两个案子之前,老师有一点要说明,我在分析两个案例的时候是根据案件给出的现有条件来进行,同学们在回答中提出了很多的假设和如果。因为是公开讲堂,所以恕老师不能对每一个假设作出相应的回答。倘若同学们愿意继续探讨,欢迎课后提着现金到办公室来找老师。</P>
<P>这两个案例十分典型,涉及到了民法领域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名词:无因管理。</P>
<P>无因管理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相应的法律条文是《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P>
<P>这句话分为三个部分,每一个部分都解释了无因管理的内涵。首先我们来看第一部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这就解释了无因管理中的“无因”两个字。这个无因是什么玩意儿呢?哈哈,看上去像个老尼姑的名号,其实从字面上来说,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法治社会,讲求的是法律至上,契约至上。法定义务就不用说了,你和人家做了约定,尤其是法律行为上的约定以后,就没有谈个恋爱搞个一夜情那么简单了,可以天亮以后说分手,而是被法律保护起来了,你必须要遵守了,要负责了。所以这个“因”就是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P>
<P>好,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部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这个就重要了,这个就告诉我们无因管理中的管理是个什么样子的管理。在法治社会里面,至高无上的一条就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无缘无故地去干涉别人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就是侵权。但是人有旦夕祸福,谁知道谁不会出什么事儿呢?比方说傅真校长的小儿子丢了,古畑老师养的小猪猪没了,正好被娜娜老师捡到了。怎么办呢?娜娜老师当然是把那个小儿子扔在街上,把小猪猪抱回家养着了。可是法律为了鼓励社会大众把那个小儿子也抱回家,就琢磨出无因管理这么个名堂。这个名堂里面呢有三个要素: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这个前面已经解释了。第二、管理人要明白自己在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第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后面两条就非常要紧了,可以排除其他一些因素。比如娜娜老师不小心把老师的小猪猪当成她自己的小猪猪了,那就不是无因管理了;又比如娜娜老师看这小猪猪太可爱了,色心顿起,先抱回家,等老师找到了再作打算,这也不是无因管理……大家明白了吗?什么?傅校长的小儿子?还在街上呢!</P>
<P>第三部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什么意思呢?无因管理发生以后,就在法律上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和本人(就是那个事务被管理的人,法律上称受益人,学理上一般称呼为本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管理人有及时通知本人的义务,本人有向管理人支付管理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然而,对管理人而言,其最重要的一个义务就是妥善管理。</P><br>哦哟,这么多同学举手要上厕所啊,那我们先休息一下。下课!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9 19:59:23编辑过][/color][/align]

MI-4869 2006-8-9 20:20

<P>相应的法律条文是《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P>
<P>妥善管理。。。貌似这个才是最重要的。。。</P>
<P>(以上……当作这次的笔记吧- -b)</P>
<P>PS:无因管理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学理上具体指的是。。。(老师就不拿着钱去办公室找您了。。。钱对于我来说是个多么神圣的概念啊- -b)</P>
<P>PPS:原来以为法律课不会很好玩的……但是古畑老师果然是够个性。。。顶一个~~~</P>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9 20:21:52编辑过][/color][/align]

古畑任三郎 2006-8-9 20:25

<P>现在我们来看这两个案例。</P>
<P>案例一中,首先要明确保安袁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无因管理。很多同学发出疑问,把自行车搬到停车点是不是保安的份内行为?这个行为其实应该从两个角度来看。自行车停在商场门口,阻碍了顾客的通行线路,而商场保安的一个工作职责就是确保商场的有序运作。因此,从搬走自行车畅通顾客通道的角度来看,袁某其实是在履行一个他与商场签订的工作合同里面包含的职务行为,显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是,袁某并不是把自行车扔在一边了事,而是把他放到了附近的一个停车点,而且在叶某出来的时候告诉他自己的这个行为。很明显,如果任由自行车放在商场门口,非常容易被过往的顾客碰到甚至踩踏,自行车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袁某对叶某的自行车成立无因管理。那么,自行车的被偷窃,是否需要袁某作出赔偿呢?老师认为,袁某必须作出赔偿,所持的理由就是他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尽管袁某自认为其做法已经达到了妥善管理,但事实证明,因为其疏于保管,导致了自行车的被窃,所以他要对此作出相应的赔偿。</P>
<P>第二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小李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可是恰恰相反,小李不用负担任何赔偿。根据一般民法理论,管理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案例一中的袁保安,因为不适当履行了管理义务,造成了叶老大的损失,需要赔偿。而案例二中的小李,尽管从事实来看,打碎了小王的一盆花。但是我们回想当时的情景,大雨就要开始一直不停地下,天台上的花儿又是那么得多,如果小李还是精挑细选慢慢腾腾地搬,那么花落不知多少,总被雨打风吹去啊!相近的一个案例是,某人为了挽救交通事故的伤者,在将他搬上车子送往医院途中,不慎把伤者的钱包弄丢了。显然,要求这个人赔偿钱包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设置无因管理的初衷的。</P>
<P>好了,有美女给老师打电话了,今天的课就上到这里,有什么疑问等老师回来后再一起烟酒烟酒。</P>
<P>8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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