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的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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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草和尚 2006-8-15 09:43

(古畑老师教法律)第二课:不当得利

<P>案例一:王某开办了一个奶牛场,饲养着几十头奶牛。有一天,他发现其中有一头牛患病,骨瘦如柴,病因不明,中西药都不管用。眼看不行了,王某担心会传染给其它牛,就把病牛拉到了野外。这头牛被张某拾得,张某把牛带回到家里以后,悉心调养,十天后,居然妙手回春。后来,王某知道了这个情况,于是到张某处要求领回该牛,遭张某拒绝。王某于是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该牛。</P>
<P>案例二:某声讯台开通了一个有奖竞猜业务,打进电话的客户在听取声讯小姐的问题后,根据备选答案在电话键盘上选择相应的按钮,通过连续闯关以获取高额奖金。小江有一次参与了这个游戏,玩着玩着他突然发现无论什么问题,只要按“2”键一定是正确答案。即使有些问题很明显选择“2”的答案是错误的,也能够过关。小江于是在两个小时之内把奖金累积到了三万元。但是第二天,声讯台并没有把相应的奖金打入小江帐户,小江打电话过去询问,被告知是因为昨晚机器出了故障,导致运行不正常,因此拒绝支付奖金。小江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声讯台支付其应得的奖金。</P>
<P>以上两则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吗?</P>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古畑任三郎于2006-8-31 14:46:44编辑过][/color][/align]

MI-4869 2006-8-15 12:24

<P>案例一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成立。。。</P>
<P>二也可以的吧。</P>

<P>PS:貌似答案很少……完全是外行人。。。</P>

8482 2006-8-15 12:43

<P>先来抢一答,热热场子:<BR><BR>一可成立,病牛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王某可以索回,同时得支付张某医牛和养育牛的费用.<BR><BR>二不成立,如声讯台能证明机器故障这一事实成立,小江的大奖就不成立,应该退还不合理的所得.好象你去银行取钱,银行机器出了故障,错把别人的帐划给你了,如果追索的话,你一样应该还的.</P>

迷迭香 2006-8-15 13:08

<P><FONT size=2>案例一:如果王某有辦法證明那頭牛的確是他的話﹐他的起訴應該算是成立的。但我個人覺得﹐王某也有義務償還張某那十天內用來調理牛只的花費。</FONT></P>
<P><FONT size=2></FONT> </P>
<P><FONT size=2>案例二:任何機構在舉辦任何競猜有戲之前﹐應該都有明確列出有關競猜的一切條款規則﹐作為一種法律依據﹐也能供參加者讀閱。如果條款中沒有列明"若機器導致故障﹐將不予以支付獎金"之類的﹐那這個聲訊台就應該支付這筆獎金給小江。</FONT></P>

8482 2006-8-15 13:15

如果不以法律的角度而以商业的角度来处理这个问题,我是声讯台肯定是先不支付,然后让小江来告我,告完再公开赔他,广而告之弄得全城皆知,人人都打我这个声讯台,这下就赚发了,活活!

forest 2006-8-15 14:21

案例一算不算无因管理啊

小四驴 2006-8-15 15:09

第一个案例,我觉得张某将本失去价值的财产恢复了价值,而之前王某又没有妥善的管理自己的财产,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丢弃行为...我觉得索回可以磋商,但一定要给与张某补偿...

灯草和尚 2006-8-18 10:11

<P>今天上课的同学怎么这么少啊!老师很有挫折感。</P>
<P>今天我们谈谈不当得利。一个成熟的市场社会,要求人们在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的指导下无阻碍地进行一切商业行为,所以好的法律以及人们自觉遵守和熟练运用好的法律在市场社会中至为紧要。而法律之所以规制交易行为,并不是约束交易行为,而是鼓励正当的、公平的、双赢的交易行为。因此,非法的、违法的和不合法的交易行为通常违背了法律提倡的公平精神,而不当得利就是社会中出现最频繁的一种情形,所以法律要特别对之加以规范。</P>
<P>什么叫做不当得利呢?在民法中,大多数名词是比较亲切和中和的,这是法律名词的常态。法律嘛,一杆天平一柄剑,冷冷的,寒寒的,不能带上太多的感情色彩,所以傻子我们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流氓我们叫侵权行为人,两个骗子合起来骗另外一个人我们叫无效民事行为,拿着刀子说你小子不把钱交出来,我白的进去红的出来,我们叫可撤销民事行为。但是不当得利这个词,大家一听心里就觉得有点厌恶,老师心里也不舒服。你小子凭什么就得了利了?得就得呗,还不当?不当就不当呗,还不当得利就卖乖!也难怪现在跟老师差不多年纪的老先生们瞧易中天不顺眼,你小子也没念多少书啊,长得也对不起人民啊,说起话来“拉”和“那”都分不清啊,怎么就一下子这么多花花姑娘喜欢你了?怎么就一下子这么多花花钞票奔向你了?哎呀,老师这个气不顺啊,老师这个心不平啊!要不是老师教的是法律,我一定振臂高呼,你易中天就是天底下最大的不当得利!</P>
<P>唉唉唉,扯远了扯远了,前排的同学可以把雨伞收起来了。</P>
<P>我们继续说这个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依据,我们可以看看《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个定义还是比较清楚的,通俗点说呢,就是你吃亏了,我赚便宜了,但你吃的不是哑巴亏,我赚的也是个风险便宜,为什么啊?因为没有合法依据,即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所以你吃了心里不舒服,我赚了心里也不太安稳。出来混,总有一天要还的。</P>
<P>根据上面这个定义呢,我们可以把不当得利分解为四个要件:一个当然是一方获得利益了,一个当然是一方受到损失了,再一个呢,当然是我获得利益和你受到损失中间有个因果联系了,有根绳儿串着,最后一个呢,就是这种不公平的情形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P>
<P>结合上面四个要件我们来看看这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中,王某扔了病牛,当然是受到损失了,这没问题;张某捡到牛,养好了,当然是得到利益了,也没问题;可是第三个问题来了,受损和得益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吗?有同学会说,当然有了,要是王某不扔牛张某也捡不到牛。似乎很有道理,可是老师要非常严肃地告诉你,两者之间是没有因果联系的。尽管老师也不否认,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但是在法律上的要求是必须具有让人一目了然的直接因果联系,通常而言,是因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导致了受损和得益这两个因果的发生。打个比方,两个相互毗邻的鱼塘,因为下大雨,鱼塘水满了,A鱼塘里的鱼就跳到B鱼塘里面了。这里,下大雨这件事就是导致两个事实发生的直接联系。如果我们用公式来表述,就是你受损是因为我得益,我得益是因为你受损。那么本案中,王某的受损是不是因为张某捡到了病牛呢?显然不是。王某受损是因为他自己抛弃了病牛,用法律上的话来说是抛弃所有权。无论张某是否捡到这头牛,王某都受到了损失。人家小牛牛也是有感情滴,哦,有病不给治,把我扔掉了,好,我就好给你看。让你瞧瞧牛王爷有几只眼!这样一来就清楚了,不符合因果联系这个条件,所以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那么张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呢?是拾得无主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所以王某抛弃所有权和张某拾得无主财产两者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是有合法原因的,也是不符合不当得利最后一个要件,即没有合法原因。既然肯定了张某是拾得无主财产,同样也就否定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小牛牛是弃儿,没人要,多可怜,张某领回家养得这么好,据说国际动物保护组织打算颁给他“年度感动动物奖”。</P>
<P>那么第二个案例呢?就留给大家继续讨论吧!老师想小猪猪了,得回去看看。同学们,88!</P>

MI-4869 2006-8-18 12:33

<P>如果说案例一是抛弃所有权的而不成立的话,案例二应该也是不成立的吧。。。</P>
<P><FONT color=#ff0000>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FONT></P>
<P>以上是对不当得利的解释。所以小江的诉讼请求应该不成立。(都发现有问题了还继续。。。不厚道的同学啊。。。)</P>

forest 2006-8-19 13:08

<P><FONT color=#f73809>一个当然是一方获得利益了,一个当然是一方受到损失了,再一个呢,当然是我获得利益和你受到损失中间有个因果联系了,有根绳儿串着,最后一个呢,就是这种不公平的情形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FONT></P>
<P><FONT color=#000000>第二个案例中,貌似小江的行为貌似是有依据的。</FONT></P>
<P>偶觉得可以成立。</P>
<P>因为他获得的利益是正常通过了声讯的竞猜活动,而活动的时候声讯台也并没有发出任何的公告说活动无效。而且,声讯付出奖金也不能算是损失吧。这是其主办活动的正常经费支出。</P>

cronos 2006-8-20 15:48

<P>来的时候就看到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了,呼呼,回答第二个问题吧</P>
<P>肯定应当返还的,就和你在ATM上取100,结果吐出来10000,你得把多出来的退回去一样。</P>

2006-8-22 07:34

我算是明白了,老师的题目就是看似正确的不对,看似不对的正确。嘿嘿,故此推论,第二个不当得利成立。也的确是不当得利哈。<br>再根据老师说的,牛是扔的,不算损失。这里可不同,机器损坏,这可就是损失了。额,<br>[em06]好像我又绕糊涂了,灰溜溜的墙角罚站等老师解答。

灯草和尚 2006-8-22 10:19

<P>嗯,看来同学们对不当得利的概念基本上掌握了,第二个案例中,小江的确构成了不当得利,所以他是不能得到这笔奖金的。</P>
<P>有什么问题,课后大家继续提问。但是老师发现逃课的同学越来越多了,倘若这种势头不加以遏制的话,那么老师也要逃课了。</P>

小叶榄仁 2006-8-22 10:48

好吧,为了让老师不逃课,我来签个到

forest 2006-8-22 11:06

<P>还有疑问啊</P>
<P>如果说第二个案例中,小江是正常答题而累计的奖金,声讯台仍然以机器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奖金,因为机器故障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小江参加活动时正好是所有答案都显示正确。这样的话,小江的起诉是否就该成立。</P>
<P>而如果是成立的话,那原本案例中的起诉就也一样应该是成立的</P>

8482 2006-8-22 16:13

<P>不当得利,偶素明白啦.<BR>突然有一个念头,要是王老板的病牛扔在野地,动物感动张不是把小牛牛治好,而是拉到市场上卖了个高价,这个王老板能问张某要回他的牛钱吗?</P>

sonicmak 2006-8-23 00:08

<P>谁翘课???</P>

古畑任三郎 2006-8-23 21:25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forest</I>在2006-8-22 11:06:25的发言:</B><BR>
<P>还有疑问啊</P>
<P>如果说第二个案例中,小江是正常答题而累计的奖金,声讯台仍然以机器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奖金,因为机器故障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小江参加活动时正好是所有答案都显示正确。这样的话,小江的起诉是否就该成立。</P>
<P>而如果是成立的话,那原本案例中的起诉就也一样应该是成立的</P></DIV>
<P>啊呀,小坏蛋,你给老师出悖论啊!看老师不打你PP。
<P>法律不是哲学,虽然法律需要哲学指导;法律也不尽然是逻辑玩耍,虽然法律中逻辑推理至关重要。法律之所以令社会关注,之所以能够起到社会的调谐器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从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提炼出来的,提炼而形成规则,从而指导社会类似行为的方向。所以,法律的作用通说认为具有预测、指导、评价、判别等等。所以,我们脱离社会实践来谈法律,老师是不太赞同的,就像老师一直反对柯南的真空案件一样。
<P>不过,既然你提出来了,我们还是可以探讨一下。关于你上面所说的情况,老师觉得在实际中这种情况不太可能。案例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小江发现重复按一个钮可以累积奖金,这个时候他的动机就已经不是那么单纯了,法律最反感的就是不公平和不公正。小江得到这些奖金不是通过他的智力和知识水平,而是通过投机取巧,这是法律所反对的。况且,没有一个举办这类比赛的组织者会傻到把每一道题目的答案都设置成一样。
<P>当然,法庭最终的评判是根据谁的证据最有说服力,只要声讯台能够举证当时机器的确出了故障,而且只要举出其中一道题目小江的答案明明是错的,却被机器误判为正确。小江败诉就在所难免了。
<P>这个案例并不是老师胡编的,确确实实在北京真实的发生过,法院最后判定小江是不当得利。老师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P>

古畑任三郎 2006-8-23 21:39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8482</I>在2006-8-22 16:13:09的发言:</B><BR>
<P>不当得利,偶素明白啦.<BR>突然有一个念头,要是王老板的病牛扔在野地,动物感动张不是把小牛牛治好,而是拉到市场上卖了个高价,这个王老板能问张某要回他的牛钱吗?</P></DIV>
<P>要是这样的话,那个感动张光养牛实在太可惜了,他应该去办“搜牛”网。
<P>前面已经说过了,王老板既然扔掉了牛,就抛弃了所有权。病牛就成了无主物,张CEO捡到了,根据占有时效,当然就是他的了。至于他怎么折腾,老师也管不着啊!
<P>所以,大家以后在马路上看到捡垃圾的千万不要小瞧,说不定就是将来一“光玉”呢!</P>

8482 2006-8-25 00:47

<P>哦,捡到人家丢的,就可以拉回家自行处理了.这下捡垃圾的老头子就有法律依据了:)<BR><BR>那再问问老师,要是那个感动张不止黑了心把病牛卖了钱,人家吃了牛肉还吃出了疯牛病,这事,感动张肯定是没跑啦,那王老板乱扔牛是不是也有责任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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