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的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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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畑任三郎 2008-1-22 17:06

一起来讨论一个案子吧

这是我去年办理的一个法律援助案子。案情虽然不复杂,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却着实让人为难。主审法官与我进行了多次沟通,幸得最后调解结案。现在把这个案子发在论坛上,大家各抒己见,不拘观点,讨论一下吧!
       某少年小刘(13岁,男)放学后约了同学小朱到学校对面的玩具店玩耍,两个人同时看中了一个奥特曼的玩具,但是身上又没有钱购买,于是想了个花招。由小朱去和老板娘闲话,小刘负责偷窃。两人配合默契,一举成功。谁料离开后,老板娘心中生疑,蓦地瞥见货架上果然少了一个玩具。一个箭步窜出店门,瞧见刚才那两个小鬼正喜孜孜地拆着玩具。一见老板娘来,迅速分头跑开。老板娘步子大,早揪住了其中一个的书包,一把扯了下来。这一位正是小刘,他原已跑出甚远,察觉失了书包,只得回转,苦求老板娘归还书包。老板娘不允,言这等行径岂可原谅,你需得跟我回到店里,叫你父母或者老师来领走。小刘只得跟着老板娘回到店里,站在柜台旁边。小刘仍是苦苦哀求,老板娘只是不依,并翻了小刘的书包,知道了他的姓名、学校和班级。于是让老板前往学校找老师反映情况,并来领人。其时正值放学时间,不时有学生来店里或游逛或购买,老板娘忙于应付生意,疏忽了一旁的小刘。小刘瞅准机会,逃出生天。
       一周后,有人在镇上的小河里发现了小刘的尸体。随后发现河沿上小刘遗留了自己的红领巾和校牌,旁边有一块石头。经公安法医鉴定,小刘系溺水身亡,生前未遭受身体伤害。
       本案我作为原告也即小刘父母的代理人,诉讼请求为要求老板娘夫妇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在此披露案情,已经去除了许多主观上的表述,请各位就此案情发表意见。

融融暖冬 2008-1-22 17:55

老板娘有权利翻看孩子书包、限制孩子人身自由吗?

迷迭香 2008-1-22 18:25

只能怪小孩心理承受能力不足吧?
或许之前有过可怕的受罚阴影,加上老板娘未严明将如何处置他。小孩子又惊又怕,自己胡思乱想,一时想不开就。。。。。

第三者 2008-1-22 19:41

老板娘存在侵权行为,对小孩最后的死亡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次要责任。具体比例根据产生影响的大小决定。

傅真 2008-1-22 21:16

除非有證明小孩的死和老闆娘有直接關係,不然這只屬意外處理吧。

首先,小劉有錯在先,被老闆娘整治也無可厚非,而且老闆娘只是翻他書包。這和之後小劉溺水身亡跟本一點關係也沒有,如小劉並不是自殺,這種意外也入老闆娘的數未免太強詞奪理了吧?

就算老闆娘無權翻看孩子书包,又或者限制孩子人身自由,但這和小孩遇溺我覺得並無直接關係。理應判老闆娘無罪。

檞寄生 2008-1-22 22:16

同意阿真观点。

谁主张谁举证,你主张这个诉讼请求就要证明老板娘和小刘的死有因果关系。但通观全篇,没看出其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啊。
在法律适用上又有何为难?

史隆 2008-1-22 22:24

[quote]一周后,有人在镇上的小河里发现了小刘的尸体。随后发现河沿上小刘遗留了自己的红领巾和校牌,旁边有一块石头。经公安法医鉴定,小刘系溺水身亡,生前未遭受身体伤害。[/quote]
这个是否能说明小刘是想不开轻生?如果死抓住这点作文章老板娘就有了因果关系了

benben 2008-1-22 22:43

基本同意傅真的意见。
我觉得老板娘也是做了大多数人会做的事情。并不是每一个孩子都能幸运的遇到一位能够给予他错误行为正确引导而又不伤害他自尊的人

反向思考一下:如果小刘当时不是从老板娘店里跑出来,而是等到班主任或者是家长过来,乃至学校的领导过来,我并不觉得他的选择会不同,比如说:他可能面临退学、家长的责骂、同学异样的眼光,这些通通可能成为他依然选择自杀的原因(也或是这本来就是他会选择自杀这个路径的本来原因)。如果这样,我们找谁来承担责任呢?

不过如果说老板娘有责任的话,那可能需要更多的细节:
也就是在小刘被老板娘抓住后,有没有受到老板娘过分的人身攻击、辱骂,特别当时在放学的高峰期,面对来来往往的学生,老板娘有没有很过分语言攻击等等。

不过怎么说儿童都是一个弱势群体。父母、学校、社会如何对待犯了错误的儿童,以及教导他们以正确的态度承担自己的过失,而不是靠自杀等极端行为的逃避行为更为重要。想想看,我们一路走来,从来被教导的事:“不犯错误,以及犯错误的种种恶果”,真的没有人告诉我们“如果犯了错误,我们该怎么办……”;而在大多数的情况,父母教导孩子常用的一句话“不要跟坏孩子走得太近,否则你也会变坏的”,却很少有父母教导孩子“原谅别人也是一种美德”

或许每个小孩,当他/她能够稍稍能明白一些事情的时候,就需要被教导就是“有所取、有所不取”,跟自己天性中的自私做斗争。而这个斗争也许一直会持续到很老很老……

[[i] 本帖最后由 benben 于 2008-1-22 22:49 编辑 [/i]]

跆拳1身 2008-1-23 01:55

法律基础是几年前学的了,不过应该没有法律责任。。。承担一些道义上的赔偿还是可以的。。。个人观点

于廉 2008-1-23 06:52

[font=Helvetica][size=10.5pt][quote][/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font=宋体]原帖由[/font][/size][/font]
[i][font=Helvetica][size=10.5pt][font=宋体]古畑任三郎[/font][/size][/font][/i]
[font=Helvetica][size=10.5pt][font=宋体]于[/font][/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 2008-1-22 17:06 [/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font=宋体]发表[/font][/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 [url=http://bbs.kinotow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12899&ptid=178295][color=#006699][/color][/url]
[/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font=宋体]随后发现河沿上小刘遗留了自己的红领巾和校牌,旁边有一块石头。[/font][/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quote][/size][/font]
[font=宋体][font=Helvetica][size=10.5pt]指出这块石头有要说明什么意思吗?[/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font]
[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
[font=宋体][font=Helvetica][size=10.5pt]我觉得:[/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font]
[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font=宋体]要求老板娘夫妇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font][/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font=宋体][font=Helvetica][size=10.5pt],说白了就是要老板娘对孩子的死负责。[/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font]
[font=宋体][font=Helvetica][size=10.5pt]整个事件若如古版主所说,那么老板娘并未直接造成孩子的死。[/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font]
[font=宋体][font=Helvetica][size=10.5pt]事件始于小刘的偷窃行为,如果要说小刘的死的老板娘间接导致的,那么其实小刘的父母也有管教不够的过失,这样一来父母也是有间接责任的。[/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font]
[font=宋体][font=Helvetica][size=10.5pt]老板娘无罪,但不能说一点责任没有,于情于理,适当的精神赔偿都是应该的。[/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font]
[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
[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
[font=Helvetica][size=10.5pt][font=宋体]古版主的身份叫我不由自主地联想到了《逆转裁判》(一个[/font][/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GBA[/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font=宋体]游戏)  :)[/font][/size][/font][font=Helvetica][size=10.5pt][/size][/font]

[[i] 本帖最后由 于廉 于 2008-1-23 06:53 编辑 [/i]]

autoKing 2008-1-23 14:54

"一周后,有人在镇上的小河里发现了小刘的尸体。随后发现河沿上小刘遗留了自己的红领巾和校牌,旁边有一块石头。经公安法医鉴定,小刘系溺水身亡,生前未遭受身体伤害。"


小刘是那天自杀的.
"遗留了自己的红领巾和校牌"->说明不想有人发现尸体时,知道他的姓名、学校.
所已,老板娘对孩子的死有一定责任.

古畑任三郎 2008-1-25 17:16

本案中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的基本问题是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比如甲追打乙,甲当然是匹夫一个,但若甲是警察,乙是被怀疑的小偷,那么甲追打乙的行为就有了合法依据,算不得侵权;主观过错是指侵权人对侵权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比如乙大侠江湖人称“一招就死”,甲跟他打架,打了一招,就把乙给打死了。甲说:一招就死,原来真的是一招就死啊!显然,甲是没有料到这种结局的,任何一个普通人也是不会料到这种结局的。这就属于意外事件,虽然甲可能要进行赔偿,但是因其对此没有过错,所以这种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意义上的赔偿责任;损害事实,是指因为这个侵权,确实发生了损害。如果嘛事儿没有,赔个啥?因果关系,当然是指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中间具有因果关系。
大家的讨论已经非常中肯了,可是各位的视角或者是法官或者是社会学者,我的角色却是律师。所以,我在整个代理思路中引入了另一个概念——侵权对象。我的大致意见是通常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都是把自己放在一个旁观者或者是侵权者本身的立场上,也即一个正常人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会作出怎样的行为。但是,我们几乎就没有考虑到被侵权者的立场。举例而言,骂一句神经病无伤大雅,骂人者不会被认为下流无耻,被骂者也几乎不会暴跳如雷。可如果这个被骂者真的有神经病史呢?那么,显然,这句骂词对他而言的伤害要远远大于一般人。归于本案中,从普通视角来看,老板娘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当这些行为加诸于一个只有九岁的孩子身上,其伤害能力就值得重新评估了。首先,她未经孩子允许即翻看孩子的书包,我们总认为孩子的书包是没有秘密的,可是社会上有哪个人愿意别人翻看他的皮夹子?其次,她没有权利扣押孩子的书包,书包对于孩子而言,如同瑛姑的锦帕、项羽的虞姬、钟南山的笔记本,怎能随意容人侵夺?再次,她让孩子站在店里面,要知道,当时正是放学时节,正是许许多多的同龄人出入玩具店的时候。孩子这时候就像是清朝末年被捉了奸的女人,遭受游街的精神酷刑。仅此三点,足以认定老板娘的行为构成侵权。而孩子只有九岁,他是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悲愤交加,才走上不归路。
案子最后没有开庭,法官做了大量工作,终于调解结案。庭后,法官庆幸案子虽然屡经波折,总算功德圆满。他告诉我,如果开庭,只能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大家继续讨论讨论吧!

傅真 2008-1-25 21:23

我覺這事照不同人的身份有不同看法,坦白說,照老百姓來看,老闆娘這麼做實在無可厚非,首先,她不是刻意想引導小孩自殺,第二,她認為人犯錯就要教導,這應該是大部份人感覺的觀點,所以一般來說對老闆娘的事情都覺得不能入罪。

但如果要站在小孩父母的立場,或站在小孩自己本身的立場,這事就不能單單以『公認』的想法去看,首先,一定要代入小孩的身份,了解他的心理,然後,要了解他對說話的認知以及精神狀態,最後,還是要站在他和他家人的立場替他辯護,這道理當然又是站在小孩的那邊了。

但我說,如果有人站在老闆娘的立場來看,是不是又是另一版本呢?老闆娘先是被虧在先,而她卻沒有因這而濫用私刑,翻他書包也許是為了找找有沒有被偷更多東西,然後對一個做錯事的人訓話兩句,就這樣,小孩就死了。不是有點神經病麼?我被偷東西,然後我親手抓到人,對他大量,不報官,訓話他兩句,然後他自殺死了或意外死了後我要負責,這是什麼世道啊﹗不是有歪理麼?

所以人就是這樣的了,總是沒可能有共同想法。

wxr021 2008-1-25 23:10

共同想法其实是有的,关键就是无法做到立场中立。。。这也就是为什么谈法律就不谈道德情理。。。法不容情 yctem51
不求世间永太平,但求良人活到老

谜之雾 2008-2-3 11:04

说实话我觉得只能算是意外了,小朋友溺水身亡难道是因为老板娘啊?绝对不可能,没有必要把这件溺水身亡的事情和那件偷东西的事放到一起考虑

隆准 2008-2-19 19:40

先一个方面:
如果小孩是当天死的话,老板娘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犯有侵权责任,如翻开小孩子的书包等方面。这个应该赔偿一部分的。

但另一个方面去讲:
觉得这个案子存在问题,小孩子的尸体是周后被发现的,那么他的死是在被老板娘抓到的当天吗?这个案子并没有给明。如果不是当天的话,小孩的死同老板娘无一点关系。


至于怎么来判断这个案子,这点应该是明确的。

[[i] 本帖最后由 隆准 于 2008-2-19 19:41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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