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课的同学怎么这么少啊!老师很有挫折感。
今天我们谈谈不当得利。一个成熟的市场社会,要求人们在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的指导下无阻碍地进行一切商业行为,所以好的法律以及人们自觉遵守和熟练运用好的法律在市场社会中至为紧要。而法律之所以规制交易行为,并不是约束交易行为,而是鼓励正当的、公平的、双赢的交易行为。因此,非法的、违法的和不合法的交易行为通常违背了法律提倡的公平精神,而不当得利就是社会中出现最频繁的一种情形,所以法律要特别对之加以规范。
什么叫做不当得利呢?在民法中,大多数名词是比较亲切和中和的,这是法律名词的常态。法律嘛,一杆天平一柄剑,冷冷的,寒寒的,不能带上太多的感情色彩,所以傻子我们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流氓我们叫侵权行为人,两个骗子合起来骗另外一个人我们叫无效民事行为,拿着刀子说你小子不把钱交出来,我白的进去红的出来,我们叫可撤销民事行为。但是不当得利这个词,大家一听心里就觉得有点厌恶,老师心里也不舒服。你小子凭什么就得了利了?得就得呗,还不当?不当就不当呗,还不当得利就卖乖!也难怪现在跟老师差不多年纪的老先生们瞧易中天不顺眼,你小子也没念多少书啊,长得也对不起人民啊,说起话来“拉”和“那”都分不清啊,怎么就一下子这么多花花姑娘喜欢你了?怎么就一下子这么多花花钞票奔向你了?哎呀,老师这个气不顺啊,老师这个心不平啊!要不是老师教的是法律,我一定振臂高呼,你易中天就是天底下最大的不当得利!
唉唉唉,扯远了扯远了,前排的同学可以把雨伞收起来了。
我们继续说这个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依据,我们可以看看《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个定义还是比较清楚的,通俗点说呢,就是你吃亏了,我赚便宜了,但你吃的不是哑巴亏,我赚的也是个风险便宜,为什么啊?因为没有合法依据,即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所以你吃了心里不舒服,我赚了心里也不太安稳。出来混,总有一天要还的。
根据上面这个定义呢,我们可以把不当得利分解为四个要件:一个当然是一方获得利益了,一个当然是一方受到损失了,再一个呢,当然是我获得利益和你受到损失中间有个因果联系了,有根绳儿串着,最后一个呢,就是这种不公平的情形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
结合上面四个要件我们来看看这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中,王某扔了病牛,当然是受到损失了,这没问题;张某捡到牛,养好了,当然是得到利益了,也没问题;可是第三个问题来了,受损和得益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吗?有同学会说,当然有了,要是王某不扔牛张某也捡不到牛。似乎很有道理,可是老师要非常严肃地告诉你,两者之间是没有因果联系的。尽管老师也不否认,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但是在法律上的要求是必须具有让人一目了然的直接因果联系,通常而言,是因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导致了受损和得益这两个因果的发生。打个比方,两个相互毗邻的鱼塘,因为下大雨,鱼塘水满了,A鱼塘里的鱼就跳到B鱼塘里面了。这里,下大雨这件事就是导致两个事实发生的直接联系。如果我们用公式来表述,就是你受损是因为我得益,我得益是因为你受损。那么本案中,王某的受损是不是因为张某捡到了病牛呢?显然不是。王某受损是因为他自己抛弃了病牛,用法律上的话来说是抛弃所有权。无论张某是否捡到这头牛,王某都受到了损失。人家小牛牛也是有感情滴,哦,有病不给治,把我扔掉了,好,我就好给你看。让你瞧瞧牛王爷有几只眼!这样一来就清楚了,不符合因果联系这个条件,所以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那么张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呢?是拾得无主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所以王某抛弃所有权和张某拾得无主财产两者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是有合法原因的,也是不符合不当得利最后一个要件,即没有合法原因。既然肯定了张某是拾得无主财产,同样也就否定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小牛牛是弃儿,没人要,多可怜,张某领回家养得这么好,据说国际动物保护组织打算颁给他“年度感动动物奖”。
那么第二个案例呢?就留给大家继续讨论吧!老师想小猪猪了,得回去看看。同学们,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