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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畑老师教法律)第二课:不当得利

根据中国的民法通则,捡到的无主物最后归属应该是国家。这是民法通则在立法的时候受了前苏联专制民法理论的荼毒,国际上通行的法律规定是占有时效制度,即当事人捡到无主物后,经过一段时间自然成为法律认可的该物所有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捡破烂捡垃圾的人拾得的不太贵重的物品,一般默许其为所有人,这是司法实践对法律的变通。

至于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个老师还要立专章进行讲述,这里暂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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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期待老师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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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这一个题目衍生出来的问题就够老师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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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硬绑绑的法律条文有意思多了,

这也就是普法宣传.

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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