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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畑老师教法律)第三课:善意取得

(古畑老师教法律)第三课:善意取得

案例一:小王是修电器的高手,小李是拆电器的高手。有一天,小李把家里的iPOD拆坏掉了,就交给小王去修理。小王说老大,明天来取货。他赶夜把东西修好了,正好他的梦中情人小花来了,一见之下,爱不释手,小王为博美人一笑,拍着胸脯就把东西送给小花了。第二天,小李来拿货,小王撒谎说东西已经全坏掉了,干脆就扔掉了。小李当然不信,查来查去,原来是在小花那里。于是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卷着袖子就去找了。可是小花人不在,扑了个空。问题来了:小李能够要回这个好东西吗?

案例二:列位看官,你道小花去哪里了?原来小花姑娘是个正经人,心想着我不能凭自己的美色贪恋人家的东西啊。不行,得付钱。就拿着宝贝去找小王了,小王百般推托,可小花是好姑娘啊,非给不可。小王想:得!捞不到美人,捞点票子也不错啊。就收下了。小花心里踏实了,美滋滋地回家来,迎面就碰上小李。小李哪是个怜香惜玉的,二话没说,上来就劈头盖脸地质问,可怜小花黄花大闺女,憋红了脸竟憋不出半句,只是捂紧了口袋坚决不给。问题又来了:小李能够要回这个好东西吗?

案例三:小李最后不管有理没理,倒是拿回了好东西。可他不放心啊,心道:小王那小子肯定没怎么修好,我得换一家再修。就去找了小刘。小刘是个笑面菩萨,心道:来了啊,好!让你有来无回。早就跟另一个名唤大花的女人合计好了。东西一放,转手就给了大花。第二天,小李来取货了,小刘愣说被人偷了,自己又穷,赔不起。小李查来查去,查到大花手里有一个跟自己一模一样的宝贝,上赶着去要。大花眉眼一瞪,这是我在埃塞加拉瓜的舅舅给我寄过来的,凭什么说是你的。问题来了:小李能够要回这个好东西吗?

案例四:小李最后不管有理没理,又把好东西给讨回来了。想着这次一定要找个实在人修。最后找到了傻根。傻根倒的确是个实在人,半夜开着大门睡觉。第二天一醒来,哭丧着脸对来取货的小李说,完了,后果很严重,被偷了。小李那个气呀,可没法子啊,只好去报了案。过了几天,他在街上看到娜娜老师手里拿个东西正过瘾呢!仔细一瞧,可不就是自己那个宝贝。上去就要抢,娜娜老师见一个大男人袭来,心道自己如花容颜,真是给这个城市带来极大的治安隐患。正要躲避,这个男人的目标却是手里的小玩艺儿。娜娜老师不干了,她心里不平衡啊!你这个臭男人若是冲着我来,我还不反抗了,大声喊非礼非礼,非得让全世界男人女人都听到不可;可是……可是你冲东西不冲人,明显脑子出问题了,我隔夜学的防狼术还派上用场了,三下五除二,把小李撂倒在地。小李嚷道:“那玩意儿是我的,被偷了,你还我!”娜娜老师大骂道:“呸,这明明是本姑娘利用高明的外交手段从跳蚤市场上淘的……”最后的问题来了:小李能够要回这个好东西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11 19:31:07编辑过]

我是古畑任三郎。aShDFSiod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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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好玩了,一个一个来。

问题一,能,活要见机器,死要见零件,代为修理修到尸骨无存,肯定说不过去,得赔。
问题二,能,不告而取谓之偷,偷来之物叫做赃,花钱买赃花钱也白搭,得退。
问题三,能,如果大花拿不出埃塞俄比亚的发票,笑面刘又拿不出盗窃的证据,这东西还得归人家小李。
问题四,不能。因为娜娜老师人家是美女。美女王道嘛:)

以上,我是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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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剧啊---只要不是肥皂剧就好
1>第1要看清对象,问小王要正常;问小花要不对,理由美女大多霸道,哈哈
2>第1要看清对象,问小王要正常;问小花要不对,理由退脏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吧,美女如果觉悟高的话,自然好办,哈哈
3>第1要看清对象,问小刘要正常;问大花要不对,理由退脏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吧,美女如果觉悟高的话,自然好办,哈哈
4>第1要看清对象,问傻根要正常;问娜娜老师要,纯粹无理取闹,人可见之扁之,后果自负(如查明娜娜老师的货物纯属被盗货物,娜娜老师应无条件退脏)哈哈,至于损失--付校长给娜娜老师买一个就好
[em74][em74][em67][em6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6 9:34: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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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问题来了:小李能够要回这个好东西吗?

能,毕竟东西是小李的,虽然给小王修了,但所有权还是自己的吧。

案例二:问题又来了:小李能够要回这个好东西吗?

能,小王根本就没权利处置人家的东西嘛。。。

案例三:问题来了:小李能够要回这个好东西吗?

要看情况。如果那个真是埃塞加拉瓜的舅舅给寄的,那就要不回来了。不过看剧情,这个应该是小李的那个吧,那就得还啊。。。要问为啥……我也不清楚……咳咳- -b

案例四:最后的问题来了:小李能够要回这个好东西吗?

小李还真是倒霉,和现在的我很像啊。。。应该也是可以要回来的吧。不过我们娜娜老师好不容易淘回来的,肯定费了不少的工夫。小李同学要是怜香惜玉就不要要回去了拉。。。

无端狂笑无端哭,纵有欢肠已似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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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不轻易回答能or不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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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很多同学都分析得条条是道。。。我要闪了。。。

无端狂笑无端哭,纵有欢肠已似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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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买到来路不正的商品,也是要退还的
Attitude is ever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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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法律尤其是民法的人在涉及民事纠纷的时候常常会责怪法院不公正,说法院就是和稀泥,明明对方欠我一万块,我告到法院,它要给你调解成六千块,清帐了就算了。于是说中国没法律,法院没权威。这种思维在我的父辈中非常流行,也怨不得他们。毕竟时代的局限,他们完全是以一种刑法的思维来理解和解释法律,认为法律没有任何的可调节和可商量余地,法律必定是冷酷无情的,甚至你欠了我的钱我可以把你告上断头台为止。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市场在成熟。现在的中国新生代,当然不会再产生这样片面和极端的法律意识。但是在许多民事纠纷当中,常常会觉得自己明明有理反而变得没理了,想不通。比如很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诉讼时效问题,明明对方伤害了我,我隔了一段时间上法院了,怎么驳回我的起诉,还要我交诉讼费。在上面的四个案例中,就涉及到一个很让人抓狂的民法点,看上去很有道理其实在民法上没有道理,这个点叫做:善意取得。

我已经跟大家提过,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它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功能,一个是保护和实现权利,一个是构建和维护秩序。法律是希望塑造一个人人自由而人人不干涉他人自由的美好社会,所以法律的着眼点常常会在权利和秩序之间寻找平衡。民法一方面要维护平等的主体实现市场行为和意思自治的自由,一方面也要促使市场要素尽快地流转,促使财富尽快地确定归属,而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很典型的民法思维的一个产物。

善意取得也叫做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个定义不知道大家是否能看懂,里面的法律术语多了一点,我把案例里面的名字套进去,可能更加通俗一点。善意取得,是指iPOD由小王转让给小花时,小花一般可取得宝贝的所有权,小李不得请求小花返还宝贝。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涉及三个当事人,小王、小李和小花。三个人里面,小花最为关键,她是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不知道宝贝是小王没有经过小李同意而转让给她的。如果小花是有偿取得这个宝贝的,也就是案例二的情形。请注意,在这中间发生了两层关系,第一层是小李把东西交给了小王,第二层是小王没有经过小李的同意把东西卖给了小花。从想当然的角度而言,东西最初是小李的,他当然有权到小花那里把东西要回来。但是民法不是这么考虑的,一方面是小李拥有宝贝的私人权利,一方面是小花和小王进行了一次符合民事法律要求的交易行为,这个时候,民法的天平倾向了交易行为,也就是民法所希望维护的市场秩序。为什么呢?如果小李可以要回宝贝,那么小花和小王的这次交易就是无效的,失败的。这使得市场上任何一次的交易行为都存在随时可能被原所有人废止的风险。现在只不过是小王和小花的一次交易行为,如果小花再转让给小草呢?小草接着再转让给小叶呢?如果交易的金额达到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呢?当小李把东西要回来以后,所有的交易行为全成了废品,所有的金钱原本可以通过其他交易行为滋生更大的财富,却因为这一次废除倒退到了起点。显然,这是法律所不愿意看到,与法律规制和推动市场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民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就着眼于保护小花这个善意第三人,小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小李的要求。而小李只能去向小王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这看起来对小李非常的不公平,但是法律认为,你小李也是有过错的,你犯了选人不当的错误,所以你要对自己的这个错误负点责,吃点亏。那么案例一的情形里面,由于小花是无偿取得宝贝,民法就着眼于保护原所有人的权利,在此情形之下,小李可以要回他的宝贝。

在案例三里面,大花表面上是善意第三人,但是要注意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也就是不知道这个宝贝是小刘非法转让给她的。而实际上,大花是和小刘恶意串通来欺骗小李,这违反了民法的根本性的原则,所以当然遭到民法的驳斥,小李毫无疑问可以要回他的宝贝。

案例四是一种特殊情形。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他交给占有的人遗失,或者是从他们二者那里被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的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而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例外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根据这个特殊的规定,小李不能从娜娜老师那里取回自己的宝贝。

以上是本节课的内容,好久不见,老师的幽默细胞坏死了不少,这节课枯燥了一点,老师尽量在下一节课加以改进。有什么问题欢迎同学们跟贴提问。

我是古畑任三郎。aShDFSiod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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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幸好我 不会修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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